原标题:能动履职,保障欠薪足额支付
经多方会商,农民工代表、A公司、米某达成了解决欠薪的三方协议。
【基本案情】
2018年,米某从A建筑劳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分包了四川省简阳市某学校的部分劳务,组织数十名农民工进场施工。至2021年2月,A公司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款项,但米某仍拖欠2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1万余元。简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以下简称人社局)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,米某拒不到案并逃离简阳,人社局于同年4月8日责令米某限期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,并于5月2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。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日在浙江省将米某抓获归案,2022年6月22日,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此案移送简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2023年3月31日,简阳市检察院综合考虑农民工权益得到了足额保障、米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得到被害人谅解,依法对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,同时,依法对其训诫并责令具结悔过。
【履职情况】
依法能动履职,积极协调解决欠薪问题。审查批捕过程中,检察官认为米某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,虽然A公司称自身已结算完毕,但未提供相应票据,依据“两高两部”《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》的有关规定,尚不足以证实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。为此,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对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,同时,列出详细取证提纲,引导侦查工作。在依法办案的同时,检察机关会商人社局、公安局组织农民工代表、A公司、米某,在厘清事实、责任和利害关系的基础上,协商在春节前解决欠薪问题的具体方案。经充分协商,当事三方签订了协议:米某将房产抵押给A公司,由A公司代米某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。春节前,首期15万元工资款发放到了农民工手上。
依法一体履职,刑、民联动支持起诉,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兑现。公安机关按照引导侦查提纲收集新的证据,证实A公司已向米某支付了农民工的全部劳动报酬,遂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。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认为米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。检察机关在夯实刑事办案证据基础的同时,以系统思维继续跟踪督促解决欠薪问题,刑、民一体统筹考量案件最终处理。在征得农民工代表同意提起民事诉讼后,民事检察部门认真做好支持起诉的各项工作。农民工起诉后,简阳市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。法院审理期间,A公司足额支付余款,农民工申请撤诉。
依法延伸履职,切实加强诉源治理,促使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优化。检察机关结合该案反映出的问题,梳理了近三年类案办理的情况和需要重视的问题,向人社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。人社局认真分析、落实,会商检察院、公安局建立了跨部门联动机制,及时有效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。
【典型意义】
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,要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保障农民工权益并重。要自觉践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,把解决欠薪问题放在执法办案的重要位置,既要依法办案,又要能动履职,协调、督促有关单位、主体形成解决欠薪的合力。
办理涉分包工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,应准确认定不同责任主体,为合力解决欠薪打好基础。对人社部门发出的限期支付欠薪指令,检察机关要审查责任主体是否适格,不能简单认为人社部门已经认定就忽略对主体资格的审查;同时,要注意区分认定犯罪的证据、事实与认定欠薪的证据、事实,区分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与承担欠薪责任的主体,促使具有不同责任的各方形成兑付“共同责任”,合力解决欠薪问题。
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,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,从源头上提升农民工权益保障水平和成效。要从个案治标向类案治本转变,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等手段,推动行政机关完善根治欠薪的制度机制,遏制欠薪事件发生。
(作者单位: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)(蒋琴琴 张国梁 陈珍建)
责任编辑:小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