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编辑手记“可以回家”是为了更好回归社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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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处拘役罪犯的“回家权”是有法律规定的。拘役是一种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罪犯的刑事处罚手段。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,在执行期间,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。
实践中,刑法第四十三条在一些地方处于“沉睡状态”,拘役罪犯的“回家权”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和保障。为什么这一法条适用率不高?法条中在罪犯回家的问题上用了“可以”而非“应当”,即监管机关需结合拘役罪犯的平时表现、再犯风险、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研判是否批准其回家。“放罪犯回家”意味着罪犯要离开管理严格的监管场所,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监管风险。因此,出于审慎考虑,不少监管机关对适用这一法条存有顾虑。
然而,每个法条背后都有深远考量,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“回家”,不仅体现了法治的文明和进步,释放了司法的善意,更有助于他们的回归——在与家人的团聚中唤醒向善的本心,在司法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扶下悔过自新、回归社会。
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,就不能任其“沉睡”。希望有关部门针对拘役罪犯回家问题开展研判和落实工作,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,又能管得住,发挥好刑法第四十三条的积极作用。
(检察日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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